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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海牙南海仲裁裁决要点总揽

【加国新闻网报道】南海仲裁法庭格林尼治标准时间7月12日10时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正式宣布了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裁决决定。如多方分析预料,仲裁法院五名仲裁法官通过一致裁决,全面否定了中国长期坚持的“九段线”内对南海海域和岛礁拥有的历史权利,并几乎全盘认同了菲律宾方面提出的一应诉求。

裁决一经宣布,立即招致中国方面严词反驳与谴责。中方称仲裁结果是“非法、无效”的,并表示会一如既往地“不接受”和“不承认”。菲律宾方面在对裁决表示欢迎同时,对外反应相对低调。

国际间也纷纷对裁决结果作出反应。BBC中文网总结报道裁决的一些要点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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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宣判前,海牙常设法院门外聚集了大量抗议者和记者

仲裁权问题

南海仲裁的裁决首先就中国一贯坚持的“海牙仲裁法院无权对领土主权问题作出裁决”的立场作出回应。

裁决称,仲裁法院“不对任何陆上领土主权问题作出裁决,也不划定各方之间的边界”。不过,裁决否定了中国方面有关仲裁法院“无权”仲裁南海纠纷以及菲律宾单方提出仲裁案“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 公约/UNCLOS)的说法。

裁决认为,依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仲裁法庭有权对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资源所属权作出裁决;裁决同时表示,公约附件七也同时规定,如果“仲裁案一方缺席或无法为己方辩护,无法对仲裁程序构成障碍”。

裁决指出,最终确认有权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公约第296条,以及附件七的第11条。

否定“九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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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领土争议的仁爱礁(Second Thomas Shoal)搁浅的菲律宾船只

在历史海洋权利问题上,裁决首先表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权利”与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公约允许范围。

因此,中国长期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南海海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权利说法与公约有悖。中国主张超越了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裁决还指出,中国的“航海者和渔民”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一样传统上经常登上和使用南海岛礁,但是“没有证据能证明”中国在历史上对所谓“九段线”之内的南海海域和岛礁行使了有效的单独控制。

裁决因此认为中国在南海不存在“历史权利”,而“九段线”的划定也不符合公约规定。

争议岛礁属性

判决几乎全面认可了菲律宾的仲裁申诉案。

裁决认定,“没有任何一个南海岛礁”可以有12海里的领海,而所有南海岛礁即使“共同作为一个单位”也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

裁决认为斯卡伯勒浅滩(黄岩岛 Scarborough Shoal)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裁决指认中国方面在争议岛礁海域阻止菲律宾钻探开采海洋油气,阻止菲律宾渔民捕鱼,填海造岛以及允许中国渔民捕鱼均是对菲律宾权利的“干涉”。

裁决还表示,中国执法船只在争议海域拦截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撞船危险”。

批评中国填海造岛

裁决最后也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提出以来中国方面的所谓“导致纠纷升级”和“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提出了批评。

裁决首先表明,仲裁法院无权就菲律宾海军陆战队与中国海军在仁爱礁对峙问题的孰是孰非作出裁决。

不过,裁决紧接着批评了中国在“仲裁案期间”,在南海填海造岛的行为。裁决指责中国方面的行为与公约签约国的义务不符。

裁决还指责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无法修复的破坏”,并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购建人工岛,“销毁了菲律宾方面仲裁案中例举的自然证据”。

第三国佐证与合法性

除判定菲律宾胜诉之外,裁决书还特地列出一些向仲裁法庭佐证的第三方国家。

越南在2014年12月呈交给仲裁法院的一份官方声明中表示,“南海仲裁法院拥有裁决权是毫无疑问的”。

除越南外,仲裁法院还接到过来自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台湾等南海周边利益相关方面的官方信函。

马来西亚的官方信函特别表示,尽管马来西亚也在南海拥有利益,但是这一事实并不妨碍仲裁法院就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所作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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